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000164223001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45项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45项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1.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2.具备适宜商业性经营利用和科学研究外来物种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3.有安全可靠的防逃逸管理措施(防止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4.具有相应的紧急事件处置措施。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人须按以下材料名称,分别提供与之对应的申请材料独立要件,并保证材料的清晰、完整、真实、有效。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要求
备注
1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原件
填写完整,附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申请人为法人的,附法人盖章的授权委托材料。
2
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文件
代理关系证明须为原件,其他为复印件
1.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出售、购买、利用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委托范围和责任;4.申请人需提交从事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口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并签字盖章(个人的仅需签字)
委托关系证明,仅需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仅为当年首次申请的提交
3
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人员和技术、场所及设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紧急事件处置措施的说明
复印件
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紧急事件处置措施的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再次引进的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草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或专家评估通过隔离引种试验的证明。
4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复印件
申请人需提供外方出具的野生动物有效来源证明,包括物种证明、进出口证明、人工繁育许可证、来源说明、谱系信息(人工繁育)等。
5
申请首次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提交拟进行隔离引种试验的实施方案
复印件
隔离引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包括引进种类、数量、引种试验地点、饲养条件、技术路线、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紧急事件处置措施等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仅申请首次引进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需提交
九、申请接收
网上办理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中的“行政审批”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adminapproval/
十、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
(2)审查(部分情况下开展专家评审)
(3)决定
(4)送达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1.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有效期限
2.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送达、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设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附表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附表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
代理人名称
地址、邮编及电话
地址、邮编及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明类型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明类型及号码
申请
事由
注:包括事项名称,涉及野生动物种类及其制品数量、规格、经营利用方式、地点、合作方等内容。如申请变更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