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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级经济法速记口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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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4 页
更新时间: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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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第一章总论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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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

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在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显著失衡。

欺诈:①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②第三方欺诈+相对人知情: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胁迫:①胁迫: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②第三方胁迫: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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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讼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等非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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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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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事诉讼的独任制度

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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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审终审制度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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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事诉讼不得调解的情形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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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保险合同

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标的物所

在地

运输工具、运输中的货物:

(1)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2)运输目的地

(3)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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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

损害赔偿

(1)事故发生地

(2)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3)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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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事诉讼的上诉期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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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事诉讼)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涉外案件;

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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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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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复议机关

对海关、金融、税务、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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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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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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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

1.不得用作股东出资的情形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