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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是否包括对间接损失的赔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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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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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是否包括对间接损失的赔偿
李进
【案情简介】原告:王守祥
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上阳电化一厂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白峰上阳氧化厂
原告王守祥于1991年1月向白峰镇下湾村承包淡水鱼塘47亩,从事淡水水产养殖,每亩
每年向村里支付承包费150元,承包期至2025年12月底止。两被告厂址在原告承包鱼塘外的河流上游。2025年4月16日,原告觉察承包鱼塘中有鱼、虾、蟹死亡现象发生,4月18日,原告即向北仑区环保局、北仑区海洋水产局报告。环保局当日派员到现场抽取水样化验,结论为:两被告厂排放口PH值分别为2.19、2.31,原告塘外小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