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进出口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000164201001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八、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要求
备注
1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网上填写
1.真实性承诺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上传。
2.从事种苗生产的,需将生产用地不属于耕地的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供。
真实性承诺格式:“本单位承诺,填写的内容属实,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单位章程
复印件
3
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复印件
1.生产籽粒、果实的需提供种子烘干机、风选机、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发票。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
2.经营林木种子、花卉种子以及种球的储藏设备为冷库,经营草种子的储藏设备为常温库。
3.生产经营籽粒、果实的需提供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冰箱等的发票或合同。
4.生产经营苗木、穗条的需提供游标卡尺、钢卷尺的发票。
1.生产经营苗木的只提供第4项。
2.委托检验的,需提交委托检验书原件。
4
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复印件
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
1.同等技术水平说明提供从事林草种苗工作的年限或参加相关林木种苗技术培训经历的证明。
2.聘用的人员不能是行政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信息。
6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A.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B.从事林草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草良种材料;
C.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等相关材料。
(二)变更申请材料
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3.原许可证。
(三)延续申请材料
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延续专用)。
2.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将部分种苗交易的合同、发票、入关单、标签复印件作为佐证材料附件一并提供)。
九、申请接收
网上办理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
十、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查(部分情况下开展检验、检测、检疫)
(3)决定
(4)送达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十二、审批结果?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年
2.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送达、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