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000164223002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条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条
四、受理机构
已部分委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草主管部门(详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6号公告)/main/586175331897770147.html
五、办理机构
已部分委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司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草主管部门(详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6号公告)/main/586175331897770147.html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1.来源合法。
2.对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4.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3号)、国家林草局国家濒管办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林草局公告(2020年第7号)、国家林草局国家濒管办公告(2022年第3号)等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按以下材料名称,分别提供与之对应的申请材料独立要件,并保证材料的清晰、完整、真实、有效。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要求
备注
1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申请表
原件
填写完整,附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申请人为法人的,附法人盖章的授权委托材料;通过代理人申请的,附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和委托代理证明文件。
2
进口或者出口合同
复印件
3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
复印件
内容包括目的、内容、时间、期限、地点、技术路线、组织方式、权益分配方式等。
4
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来源合法的有效文件
复印件
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公约附录野生动物产品的,申请人需提供合法购买、人工繁育、执法查没、特许猎捕或其他有效合法来源证明;出口公约附录I和附录ⅡII野生动物活体的,需提供合法人工繁育、谱系档案、执法查没证明;2.进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申请人需提供外方出具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产地证明或其他有效合法来源证明。
5
活体濒危野生动物装运设施的说明资料
复印件
出口活体符合标识标记管理规定;进出口活体装运设施说明材料;进出口产品的,应说明产品规格、数量、成分、构成等。
6
引进野生动物活体用于人工繁育的,需提供符合人工繁育条件、资质证明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说明材料;用于其他情况的,需提供符合出售、购买、利用条件的说明材料
复印件
1.马戏团携带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来华展览、表演的,需提供与引进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饲养设施设备、展演地点现场图片以及详细的展演说明和安全防逃逸说明并加盖表演场所提供单位的公章,展览、表演地点具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应一并提供;2.其他引进活体的,需提供人工繁育许可证(正副本)和标明的相关野生动物页面复印件;引进的野生动物属于外来物种的,还需提供《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事项》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
2.情况说明。
3.原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三)延续申请材料
1.延续申请。
2.情况说明。
3.原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办理
(1)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网上审批平台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中的“行政审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adminapproval/ctrl/userSign/xrcd?code=90000flag=false
2.窗口接收、信函接收
(1)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部分委托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详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6号公告)/main/586175331897770147.html)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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