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市直有关学校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107人笔试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50题)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类型,既有市场经济的一般“共性”,也具有自身的“个性”。下列关于其“共性”的说法错误的是()。
A.生产要素商品化、产权关系明晰化
B.企业行为规范化、经济关系市场化
C.市场竞争公平化、宏观调控间接化
D.保障事业政府化、经济活动法制化
【答案】:D
【解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共性”即与其他市场经济类型共同具备的特征,体现了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和基本要求。生产要素商品化和产权关系明晰化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特征,只有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通、产权归属清晰,市场机制才能有效配置资源。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行为规范化是保障市场正常秩序的关键,经济关系市场化则意味着生产、交换、分配等经济活动都通过市场来进行,这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运行方式。市场竞争公平化能够保证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避免不正当竞争,宏观调控间接化则是政府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间接方式对市场进行调控,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的自主性和活力。而保障事业政府化并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性”的体现,保障事业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福利的事业,虽然政府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经济体制下,保障事业的实现方式和责任主体是多样的,并非市场经济共性的必然要求。经济活动法制化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通过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所以该项说法错误。
2、乙在怀孕期间其丈夫甲意外死亡,且未留下遗嘱。甲的父亲已经去世,甲的母亲与甲、乙共同生活。经过夫妻财产分割后,认定甲的个人遗产有30万元。其中10万元由甲母继承,10万元由乙继承,并且依法为胎儿预留了10万元的继承份额。由于乙过度悲伤,孩子早产后夭折,本案中为孩子预留的10万元应当()。
A.由甲母与乙共同继承,自行协商分配
B.由甲母和乙各继承5万元
C.全部由甲母继承
D.全部由乙继承
【答案】:D
【解析】本题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胎儿继承权以及遗产分配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活体的,该胎儿依法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保留的份额由胎儿继承;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本题中,孩子早产后夭折,意味着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继承为其预留的10万元遗产。而当该婴儿夭折后,其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由于该婴儿的父亲甲已经去世,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母亲乙。所以,该婴儿所继承的10万元遗产应由乙全部继承。
3、甲和乙是某餐厅员工。一日,两人在后厨嬉笑打闹,互相追逐,甲拿起一把尖刀挥舞,阻止乙靠近,不小心刺中乙,造成乙重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寻衅滋事罪
B.属于防卫过当
C.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C
【解析】本题可根据各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防卫过当的定义,结合题目中描述的具体行为来分析该行为的性质。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本题中,甲和乙是在后厨嬉笑打闹、互相追逐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并非肆意挑衅、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防卫过当需要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即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而本题中乙的行为只是嬉笑打闹、互相追逐,并非不法侵害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所以不构成防卫过当。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重伤,剥夺他人人身健康权的行为。甲在与乙嬉笑打闹过程中,拿起尖刀挥舞阻止乙靠近,应当预见到这种行为可能会对乙造成伤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不小心刺中乙并造成乙重伤,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本题中,甲是在嬉笑打闹的情境下不小心刺中乙,并非出于故意要伤害乙的主观心态,所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综上,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4、某银行将本应划至甲企业的钱款错误划到了乙企业账户。若乙企业明知该笔钱款并非自己所有,却仍予以接受,那么其行为属于()。
A.合同行为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侵权行为
【答案】:B
【解析】合同行为是指基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设立、变更、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