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000164220000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公民、法人(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组织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将引进的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放生于野外的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六、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其他野生动物种群发展)
七、许可条件
1.放生的野生动物来源合法,体况良好,具备野外生存能力。
2.放生的野生动物不会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3.放生的野生动物不会对放生地的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八、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要求
备注
1
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申请表
原件
填写完整,附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申请人为法人的,附法人盖章的授权委托材料;通过代理人申请的,附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和委托代理证明文件。
2
放生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
复印件或原件
应包括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进出口许可证(物种证明)、执法查没物品处理文书、购销发票、个体谱系证明、收容救护等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批文等相关材料。
3
实施放生的工作方案:包括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放生组织方式以及前期准备活动情况等。
复印件或原件
九、申请接收
网上办理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中的“行政审批”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adminapproval/
十、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1.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2.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依据行政许可申请确定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送达、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达申请人。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申请人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电话:(010(二)电话咨询:(010(三)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联系电话:(010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10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十八、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
1.打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点击右侧的“行政审批”。
2.直接点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adminapproval/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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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申请表
附表
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
代理人名称
地址、邮编及电话
地址、邮编及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明类型及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明类型及号码
申请
事由
注:包括事项名称,涉及野生动物种类及其制品数量、规格、经营利用方式、地点、合作方等内容。如申请变更或延续,请注明变更事项或延期期限。
涉及物种
中文名
拉丁学名
我国保护级别
公约保护级别
单位或规格
数量
附
件
材
料
注:列明本申请所附的各项材料。
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