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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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9 页
更新时间:2025-06-30
总字数:约2.25千字
文档摘要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四、受理机构

已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草主管部门(详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6号公告

五、办理机构

已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草主管部门(详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6号公告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八、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要??求

备注

1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申请表中填写内容与实际采集内容一致。

原件

申请表中填写内容与实际实施采集内容一致。

2

申请人身份或委托代理人身份、代理关系,被采集物种起源、权属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复印件

3

证明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符合因科学、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不能商业贸易。

复印件

符合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不能商业性贸易。

4

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复印件

提供的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要明确可采母树的数量、分布情况等。

采集作业办法应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等。

5

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科研合作协议等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复印件

提供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公益事业的相关材料。

因安全隐患需要采集的,要附上采集后的处置方案。

采集作业办法应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

不能商业性贸易

6

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

复印件

移植方案中要明确技术保障、资金保障等。

采集作业办法应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等。

(二)变更申请材料

1.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变更申请书。

2.原采集证。

(三)延续申请材料

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国家林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延续申请书。

2.原行政许可决定/采集证。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办理

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网上审批平台

2.窗口接收、信函接收

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二)办公时间

以各办理机构办公时间为准。

(三)办公地址

详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6号公告

十、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

(2)审查(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3)决定

(4)送达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结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1.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有效期限

2.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采集证限定的采集地点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送达、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附表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

附表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

单位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集目的

采集地点

(镇)村林班

物种中文名

学名

保护级别

采集部位

采集数量

采集时间: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7月16日

申请单位、个人签字(签章):

年月日

县级林业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