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四、受理机构
已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草主管部门(详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6号公告
五、办理机构
已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草主管部门(详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6号公告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八、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要??求
备注
1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申请表中填写内容与实际采集内容一致。
原件
申请表中填写内容与实际实施采集内容一致。
2
申请人身份或委托代理人身份、代理关系,被采集物种起源、权属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复印件
3
证明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符合因科学、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不能商业贸易。
复印件
符合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不能商业性贸易。
4
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复印件
提供的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要明确可采母树的数量、分布情况等。
采集作业办法应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等。
5
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科研合作协议等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复印件
提供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公益事业的相关材料。
因安全隐患需要采集的,要附上采集后的处置方案。
采集作业办法应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
不能商业性贸易
6
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
复印件
移植方案中要明确技术保障、资金保障等。
采集作业办法应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等。
(二)变更申请材料
1.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变更申请书。
2.原采集证。
(三)延续申请材料
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国家林草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延续申请书。
2.原行政许可决定/采集证。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办理
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网上审批平台
2.窗口接收、信函接收
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二)办公时间
以各办理机构办公时间为准。
(三)办公地址
详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16号公告
十、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
(2)审查(部分情况下开展现场勘验)
(3)决定
(4)送达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结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1.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有效期限
2.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采集证限定的采集地点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送达、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附表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
附表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
单位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集目的
采集地点
(镇)村林班
物种中文名
学名
保护级别
采集部位
采集数量
采集时间: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7月16日
申请单位、个人签字(签章):
年月日
县级林业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