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宁波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
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
演示保单预期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
品条款规定为准。
国寿宁波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
产品说明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已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宁波市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已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宁波市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身体健康并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
险。
投保人可为出生二十八日至六十周岁的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若投保人为六
十一周岁至八十周岁的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非首次投保;
2.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投保申请。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
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第十九条重大疾病定义所
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八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一
项或多项)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一
项或多项)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为等待期;投保
人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为被保险人续保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初次
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责任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合同
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
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
内容,具体详见本合同条款中加粗字体部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国寿宁波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保单预期利益演示表
保单描述
被保险人性别男
被保险人年龄32周岁
保险期间一年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
等待期90日
重大疾病保险金额50000元
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