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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寿重大疾病保险(政保合作版)(A款)产品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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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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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重大疾病保险(政保合作版)(A款)

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

演示保单预期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

品条款规定为准。

国寿重大疾病保险(政保合作版)(A款)

产品说明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

司投保本保险。

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七十六周岁至八十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的,需要同时满

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

2.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

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重大疾病定义所

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八种为中国

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

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

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已经交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或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责任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合同

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

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

内容,具体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中加粗字体部分。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

付方式交付。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

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

到期日前交付。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应于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交付,

在前述六十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

中扣除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未在前述六十日内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

自前述六十日期满的次日起终止。

国寿重大疾病保险(政保合作版)(A款)保单预期利益演示表

保单描述

被保险人性别男

被保险人年龄32周岁

保险期间一年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

等待期30日

重大疾病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