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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寿新绿舟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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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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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中国人寿〔2021〕疾病保险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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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新绿舟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新绿舟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新绿舟重

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

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

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

险,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分为以下类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重大疾病A类: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重大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

或手术中的第一到第十种。

重大疾病B类: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重大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

或手术中的第一到第三十种。

重大疾病C类: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重大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

或手术中的第一到第五十种。

上述本合同第十三条重大疾病定义的第一种至第二十八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

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列明的重大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

疾病。

第五条轻度疾病

本合同所指轻度疾病分为以下类型,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轻度疾病责任的,可选择其中一

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轻度疾病A类: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第十四条轻度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

或手术中的第一到第三种。

轻度疾病B类: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第十四条轻度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

或手术中的第一到第五种。

轻度疾病C类: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第十四条轻度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

或手术中的第一到第十种。

上述本合同第十四条轻度疾病定义的第一种至第三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

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列明的轻度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投保人所选择

国寿新绿舟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一页)

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投保人所选择

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

二、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投保人所选择

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轻度疾病

保险金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或续保的,不受上述九十日的限制。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轻度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