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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寿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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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2
总字数:约3.06千字
文档摘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

演示保单预期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品

条款规定为准。

国寿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

投保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关键研发人员及其他在职员工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

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

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分为以下类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类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重大疾病A类: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重大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

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中的第一到第十种。

重大疾病B类: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重大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

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中的第一到第三十种。

重大疾病C类: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重大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

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中的第一到第五十种。

上述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重大疾病定义的第一种至第二十八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

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列明的重大疾

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轻度疾病

本合同所指轻度疾病分为以下类型,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轻度疾病责任的,可

选择其中一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轻度疾病A类: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轻度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

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中的第一到第三种。

轻度疾病B类: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轻度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

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中的第一到第五种。

轻度疾病C类: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轻度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

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中的第一到第十种。

上述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轻度疾病定义的第一种至第三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

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列明的轻度疾病,

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

本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责任终止,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轻度疾病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

本合同投保人所选择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

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轻度疾病保险金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上述各项责任的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或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续保非保证续保。

责任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轻度疾病的,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

容,具体详见本合同条款中加粗字体部分。

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轻度疾病保险责任的,轻度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

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轻度疾病保险金额不得高于重大疾病保险

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