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两保一孤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
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
演示保单预期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品
条款规定为准。
国寿附加两保一孤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
产品说明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两保一孤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
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重大疾病
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三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八种为中
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
列明的重大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
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或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续保非保证续保。
责任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
的内容,具体详见本附加合同条款中加粗字体部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国寿附加两保一孤团体重大疾病保险(A款)保单预期利益演示表
保单描述
投保人为某团体投保本保险,并对该团体中某一被保险人约定如下:
保险期间一年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等待期30日
保险金额10000元
投保保险费根据团体实际情况确定
保单预期利益
在上述约定下,该被保险人享有以下保单预期利益:
保险责任给付限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元
说明:
1.上述保单预期利益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导致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保险责任
的预期利益。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2.上述等待期为演示示例,实际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3.上述演示的保单预期利益仅供参考,不代表实际保单利益,实际保单利益根
据投保团体实际情况确定,并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