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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寿鑫裕呈祥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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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8 页
更新时间:2025-07-02
总字数:约1.3万字
文档摘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裕呈祥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

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

品条款规定为准。

该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

式享有保险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

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

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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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裕呈祥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分红型保险

分红型保险的定义

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

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保险产品。

分红型保险的投资策略

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兼顾短期市场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投资组合以债券、协议存款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适度配置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谨慎操作、稳步投资新增投资品种。

红利及红利分配

红利来源及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产品费率时,要预

定投资回报率、死亡率等,由于是长期合同,在保单未来的时间里,如果实际投资

回报率、死亡率等优于预定的假设,保单就会产生红利。

红利分配方式及红利实现方式:本公司红利分配采取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的

红利按照条款规定的方式处理。

红利分配政策:本公司红利分配遵循公平、灵活、长期稳定及可操作原则。在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型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

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

分红型保险除了为客户提供保证利益外,客户还有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经营分红

型保险所产生的盈余。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分红型保险业务经营效益不佳或出现亏

损,客户就得不到保证利益以外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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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裕呈祥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基本特征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

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十五年、二十年两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

同的保险期间。

交费方式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分期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

期间分为八年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等待期

无。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在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第一个和第二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

人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的10%给付特别生存金;

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八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80%

给付特别生存金;

3.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

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七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

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

金:

1.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的3%给付年金;

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八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

给付年金;

3.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2%

给付年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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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