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夕阳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
演示保单预期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
品条款规定为准。
国寿夕阳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产品说明
投保范围
年龄在五十周岁及以上的特定团体成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
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
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
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
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
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
《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
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
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
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
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
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
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
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
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
行评定。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
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
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保险
责任终止。
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特定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该被
保险人的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所指
的特定交通工具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猝死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猝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
的该被保险人的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
责任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猝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
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本条第一款(二)至(十)所约定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猝死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