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夕阳保团体特定意外伤害保险(A款)
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
演示保单预期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
品条款规定为准。
国寿夕阳保团体特定意外伤害保险(A款)
产品说明
投保范围
年龄在五十周岁及以上的特定团体成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
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
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特定场所、特定活动、特定交通工具
本合同所指的特定场所、特定活动、特定交通工具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约定
地域的下列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特定场所
1.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的各类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
2.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的各类博物馆(院),美术、科技和纪念场馆,烈士纪
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
3.政府支持的室外健身场地和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的公共体育场馆,各级文
化馆(站、宫、活动中心、室),各级社区服务中心(站)和养老管理服务中心
(站)、老年活动中心(站、室),老年学习培训场所、养老(助残)餐桌以及托
老(残)所;
4.本合同约定的各级医疗机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特定场所。
二、特定活动
1.老年人参加政府机关、部门或社会组织举行的各种针对老年人的公益性
活动及会议;
2.老年志愿者参与社会服务;
3.老年人接受与政府签约的为老服务单位服务;
4.老年人接受志愿者服务;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特定活动。
三、特定交通工具
1.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执照的公交车、出租车、地铁(城铁);
2.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特定交通工具。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场所内、特定活动中、
特定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或享受居家养老(助残)服务政策时在养老(助
残)餐桌或托老(残)所就餐引发食物中毒,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特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基本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或食物中毒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
或食物中毒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
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特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特定意
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或食物中毒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
或食物中毒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
《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
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特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
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
级给付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
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
特定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
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
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特定意外伤残
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
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
险人的特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
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特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
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特定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或食物中毒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
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该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或食物中毒事故所发生并实际
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