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宝人寿鑫如意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宝人寿鑫如意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
一、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二、产品基本特征
1投保须知
1.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2交费方式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两种类型。
1.3投保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7日)至70周岁。
2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1等待期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因疾
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部分领取的
保单账户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
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
2.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较大者
乘以身故给付系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到达年龄对应的身故给付系数
身故时的到达年龄身故给付系数
17周岁及以下100%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发生保险事故当时保单年度数,
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身故保险金=max(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已
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身故给付系数。
2.3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满期日保单账户价值
的102%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
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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