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学生儿童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保险人”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宝人寿学生儿童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范围: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幼儿园儿童与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
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作为
投保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
一、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只有投保了基本保险责任,才可
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两项。
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
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
的,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和评定原则进行评定,我们根据评定结果所
确定的给付比例(见下表)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照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
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和评定原则具体如下:
1.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按如下《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确定对应给付比例;
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1级2级3级4级5级6级7级8级9级10级
给付比例100%90%80%70%60%50%40%30%20%10%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我们仅按最重伤残等级给付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以
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我们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
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前述晋升规则。
3.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伤残,而伤残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伤
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如果后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
意外伤残保险金,本次事故我们实际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次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
保险金-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
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的,或者被保险人前次伤残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伤
残已向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
险金。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
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
任终止,若可选保险责任均已终止或未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则本合同终止。
以上伤残评定原则也适用于本合同以下可选保险责任中的伤残评定:校园内意外伤残
及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
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
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本次事故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实际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之前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可选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包括“校园内意外伤残及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
疗保险金”两项。您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