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医保康(保证续保版)医疗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宝人寿医保康(保证续保版)医疗保险合同”。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范围:0周岁至65周岁,符合续保条件的最高可续保至105周岁
?保险期间:一年,6年保证续保
?交费期间:一次性交清
?交费方式:年交
?等待期:30日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含)的犹豫期。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
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合同或非连续投保本合同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
第3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并因此导致相关治疗的,无论治疗时
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因该治疗支出的
医疗费用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本合同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的,则无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承担保险
责任:
1、一般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因
发生疾病,必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普通医疗部接受相关治疗的,本公司对下列四类费
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过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
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医疗
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包
括:床位费、膳食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
验费、手术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加床费、救护车使用费。
1.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过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
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殊门诊治疗包括: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
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1.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过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
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门诊
手术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1.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疾病,经过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
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第7日)和出院后30日(含第30日)
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的,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
必需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上述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与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
用保险金、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
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一般医疗保险金(包含: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
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