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宝人寿〔2019〕医疗保险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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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1.3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请您详细了解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1.3、脚注2、2.1、4.2、6.4、6.5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有及时通知我们的义务4.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变化,您有及时通知我们的义务6.6、6.7
条款目录
1.提供的保障4.保险金的申请6.1合同构成
1.1基本保险金额4.1受益人6.2合同成立与生效
1.2投保范围4.2保险事故通知6.3合同变更
1.3保险责任4.3保险金申请6.4年龄错误
1.4保险期间4.4保险金给付6.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责任免除4.5诉讼时效6.6被保险人变更
2.1责任免除5.合同解除6.7联系方式变更
3.保险费的支付5.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8争议处理
3.1保险费的支付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附加疾病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提供的保障
1.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下各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1
1.2投保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对特定团体成员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可向我们投保本保险;特定团体成员
(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父母)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
住院津贴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后(续保除外)因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以本附
3
金加合同所载的每天住院津贴金额为基数,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
院最高给付以90天为限,一年累计最多给付180天。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多次(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院,每次出院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
达90天,则多次住院均视为同一次住院,即其保险金计算和给付均按同一次住院办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
规定分别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1.4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中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本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