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慧选玺悦年金保险经代业务部2025年5月
第一部分产品特色第二部分产品责任第三部分投保规则第四部分投保案例CONTENTS
第一部分产品特色
ABCD支持出生满30天-80周岁投保。适合人群广泛,涵盖婴幼儿、青少年人群到高龄人群。最早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开始领取。趸/3/5年交,第5个保单周年日开始领取生存年金;10年交,第10个保单周年日开始领取生存年金。最快第5个保单周年日,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年金(含当年)之和超总保费。趸/3年交,第5个保单周年日,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年金(含当年)之和超总保费。5年交,第6个保单周年日,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年金(含当年)之和超总保费。10年交,第8个保单周年日,现金价值与累计生存年金(含当年)之和超总保费。保障期间为终身。领取至终身,生存金按合同约定起领,领取至终身;保障至终身,保单终身有现价,且被保险人终身享身故保障。投保年龄广现价增长快保障享终身年金领取早产品特色
第二部分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保障范围具体内容生存年金自本合同的生存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将按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年金。各交费期间对应的生存金开始领取日见下表: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提示和说明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各期保险费和现金价值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我们将按照变更后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及其他免责条款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它免责条款除本条款“第十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加下划线突出显示的内容:“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九条效力中止与恢复”、“第二十一条犹豫期”、“第二十五条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保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犹豫期及退保
第三部分投保规则
投保人年龄18周岁及以上,与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被保险人年龄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为0周岁(须出生满30日)至下表年龄上限:保险期间终身投保限额趸交2万,期交1万起售,以千元整数倍递增交费期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等待期本产品无等待期投保规则交费期趸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投保年龄上限80周岁70周岁70周岁65周岁
职业要求:1-6类职业财务核保:?年交保费占投保人年收入比例:一般保费规则:投保人年收入<50万,累计年交保险费一般≤其年收入的20%;投保人年收入≥50万,累计年交保险费一般≤其年收入的30%。累计年交保险费包括该客户在本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所有新申请的和已生效的在交费期内的年交保费总和。交费期年交保费占投保人年收入比例趸交无限制3年交≤3倍5年交≤1倍交费期大于5年适用一般保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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