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药品续约规则
(征求意见稿)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医保药品目
录调整有关要求,现分类制定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续约规则
如下。
规则一纳入常规目录管理
一、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可以纳入常规
目录管理:
1.非独家药品〔以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同通用名药品数
量为准,截至目录调整当年6月30日(含),下同〕。
2.截至目录调整当年12月31日,连续纳入目录“协议
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时间达到8年的药品。
二、规则
1.原则上列入目录乙类。
2.支付标准的确定:
(1)政府定价的麻精类药品,根据政府定价确定支付
标准。
(2)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根据集采政
1
策确定支付标准。
(3)非独家药品,鼓励各省级医保部门根据仿制药的
价格水平调整制定该通用名药品在本省份的支付标准。
(4)满足上述条件2的独家药品,按照本续约规则确
定支付标准后方可纳入常规目录。
3.国家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出台后,按照相应规
则执行。
三、程序
1.在评审环节,组织专家论证是否将药品纳入常规目录
管理。
2.评审结束后,将初步结果反馈企业。
3.印发新版目录,公布正式结果。
规则二简易续约
一、条件
协议将于目录调整当年12月31日到期,并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的药品,可以简易续约,续约有效期2年。
1.独家药品。
2.本协议期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未超
过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企业预估值,即当年填报
的支付范围内的药品销售金额,下同)的200%。
3.未来两年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增幅合理。
2
(1)不调整支付范围的药品:未来两年的纳入支付范
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增幅不超过100%(与本协议期纳入支付范
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和本协议期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
药品费用两者中的高者相比,下同)。
(2)调整支付范围的药品:原支付范围满足条件(1)
的情况下,因调整支付范围所致未来两年的纳入支付范围的
药品费用预算增幅不超过100%。
4.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变化”主要是指在
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治疗费用明显偏高、该药国内外实际销
售价格或赠药折算后的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本轮调
整有同类竞品通过评审且可能对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等。
5.不符合纳入常规目录管理的条件。
二、规则
(一)不调整支付范围的药品。
以本协议期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与纳
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的比值(比值A)为基准确定支
付标准。
1.截至目录调整当年12月31日,连续纳入目录“协议
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未达到4年的品种,按以下规则确定其
支付标准:
(1)比值A≤110%,支付标准不作调整。
(2)110%比值A≤140%,支付标准下调5个百分点。
(3)140%比值A≤170%,支付标准下调10个百分点。
3
(4)170%比值A≤200%,支付标准下调15个百分点。
对于110%比值A≤200%的药品,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
同时与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年均药品费用挂钩:年均
实际药品费用在3亿元(含)以内的,支付标准按以上规则
调整。年均实际药品费用在3亿元-15亿元(含)之间,支
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年均实际药品费用在15
亿元-30亿元(含)之间,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4个百
分点。年均实际药品费用在30亿元-60亿元(含)之间,支
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6个百分点。年均实际药品费用在60
亿元以上的,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