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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谈判药品续约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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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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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谈判药品续约规则

(征求意见稿)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医保药品目

录调整有关要求,现分类制定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续约规则

如下。

规则一纳入常规目录管理

一、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可以纳入常规

目录管理:

1.非独家药品〔以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同通用名药品数

量为准,截至目录调整当年6月30日(含),下同〕。

2.截至目录调整当年12月31日,连续纳入目录“协议

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时间达到8年的药品。

二、规则

1.原则上列入目录乙类。

2.支付标准的确定:

(1)政府定价的麻精类药品,根据政府定价确定支付

标准。

(2)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根据集采政

1

策确定支付标准。

(3)非独家药品,鼓励各省级医保部门根据仿制药的

价格水平调整制定该通用名药品在本省份的支付标准。

(4)满足上述条件2的独家药品,按照本续约规则确

定支付标准后方可纳入常规目录。

3.国家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出台后,按照相应规

则执行。

三、程序

1.在评审环节,组织专家论证是否将药品纳入常规目录

管理。

2.评审结束后,将初步结果反馈企业。

3.印发新版目录,公布正式结果。

规则二简易续约

一、条件

协议将于目录调整当年12月31日到期,并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的药品,可以简易续约,续约有效期2年。

1.独家药品。

2.本协议期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未超

过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企业预估值,即当年填报

的支付范围内的药品销售金额,下同)的200%。

3.未来两年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增幅合理。

2

(1)不调整支付范围的药品:未来两年的纳入支付范

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增幅不超过100%(与本协议期纳入支付范

围的药品费用预算和本协议期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

药品费用两者中的高者相比,下同)。

(2)调整支付范围的药品:原支付范围满足条件(1)

的情况下,因调整支付范围所致未来两年的纳入支付范围的

药品费用预算增幅不超过100%。

4.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变化”主要是指在

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治疗费用明显偏高、该药国内外实际销

售价格或赠药折算后的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本轮调

整有同类竞品通过评审且可能对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等。

5.不符合纳入常规目录管理的条件。

二、规则

(一)不调整支付范围的药品。

以本协议期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与纳

入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预算的比值(比值A)为基准确定支

付标准。

1.截至目录调整当年12月31日,连续纳入目录“协议

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未达到4年的品种,按以下规则确定其

支付标准:

(1)比值A≤110%,支付标准不作调整。

(2)110%比值A≤140%,支付标准下调5个百分点。

(3)140%比值A≤170%,支付标准下调10个百分点。

3

(4)170%比值A≤200%,支付标准下调15个百分点。

对于110%比值A≤200%的药品,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

同时与实际发生的纳入支付范围的年均药品费用挂钩:年均

实际药品费用在3亿元(含)以内的,支付标准按以上规则

调整。年均实际药品费用在3亿元-15亿元(含)之间,支

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年均实际药品费用在15

亿元-30亿元(含)之间,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4个百

分点。年均实际药品费用在30亿元-60亿元(含)之间,支

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6个百分点。年均实际药品费用在60

亿元以上的,支付标准的下调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