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社会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服务涉及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基本条件、人员、场所与设施
设备、收治服务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收治服务。其
他特殊困难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收治服务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3245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基本术语
GB/T28223救助管理站服务
MZ/T056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华医学会)
ICD—10精神和行为障碍诊断标准(世界卫生组织)
3术语和定义
GB/T23245和MZ/T05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精神障碍mentaldisorder
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
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来源:MZ/T056-2014,3.3]
3.2
特困人员low-incomepeople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瞻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瞻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无瞻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来源:MZ/T056-2014,3.2]
3.3
流浪乞讨人员vagrantsandbeggars
以流浪、乞讨方式度日的生活无着人员。
[来源:GB/T23245-2009,2.1]
3.4
救助瓢别reliefidentification
救治机构审核求助人员状况并决定是否提供救助的过程。
[来源:GB/T23245-2009,2.8]
3.5
工娱治疗workandrecreationaltherapy
基于促进病情恢复、改变认知、调节情绪、增强体质、建立信心和提高社会交往和适应环境能力的
目的,有组织地安排患者参加某些工作、劳动、娱乐和体育等活动的康复治疗方法。
4基本要求
4.1应具备承担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护理、康复和长期照料的能力。
1
4.2应具备与从事精神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医务人员、护理人员和管理人员,并配置社会工作人员。
4.3应具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资质,且资质中核定精神科和康复科诊疗科目。
4.4其他应符合MZ/T056的规定。
5人员要求
5.1人员资质要求
5.1.1医生应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
5.1.2护士应具有执业护士资格。
5.1.3护理员应具备在护士指导下提供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护理的能力和经验。
5.1.4社会工作人员应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水平的职业资格。
5.2服务礼仪要求
5.2.1应遵守医学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5.2.2应统一穿着工作服装,佩戴工作铭牌。
5.2.3应讲究卫生,保持仪容整洁、仪表端庄大方,使用文明用语。
5.2.4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获得权、选择权、隐私权、投诉权等,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6场所与设施设备要求
6.1根据精神障碍诊治和康复需要,应明确划分固定的服务场所、公共活动场所和办公生活场所。各
个场所应配置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要求的设施和设备。
6.2服务场所应明确划分门诊区、医技区和住院病区等功能空间,且布局科学、合理。
6.3服务场所各个功能空间应有规范、简洁、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6.4服务场所各个功能空间应设置防攀爬、防自杀、防暴力攻击的安全防范设施。
6.5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应设置介绍岗位职责、工作依据、工作流程、服务规范、收费依据和投诉申诉
途径等内容的公示栏(牌)。
6.6门诊区应合理设置就诊接待窗口、导医台、咨询服务台等服务设施设备。
6.7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GB/28223、MZ/T056的规定。
7收治服务
7.1特困人员
7.1.1入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