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宁波
王国平
法律条文内容提炼
医疗损害归责原那么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标准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过错认定
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60条第1款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患者有损害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63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标准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医疗损害责任排除情况
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标准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患者知情同意权损害认定
知情同意例外与紧急救治义务
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患者隐私权损害认定
病历书写、保管、提供义务
先行支付义务
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方法益保护
第64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该法规定不仅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也对医患双方的行为强化标准,向公众传达了一个非常明确而肯定的指引
————推进医疗法治。
做一名合格的患者
患者的就医行为与维权诉求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凡干扰医疗秩序,阻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行为,侵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事由
严格标准医疗行为
?执业医师法?第14、21条规定:
———医师在为患者提供专业性医疗效劳过程中,应当在注册执业范围内,对患者实施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及措施。
认真对待病人权利
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身份权
就诊权知情权
自主权同意权
名誉权肖像权
隐私权尸体完整权
器官捐献权亲属悼念权
切实履行职业义务
依法执业义务
平安医疗义务
诚信义务
告知义务
紧急治疗义务
危险注意义务
医疗转诊义务
力求沟通与交流(想\说\行)
把握医疗文书标准(要点)
医院管理风险预案
医疗损害后果控制
医疗责任证据保全
医疗纠纷应急处理
促进社会法律秩序和良好医疗环境的形成,促进医学事业顺利开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更需要全社会人员积极参与到法律实施的行动中来。
医院管理者应当具有强烈的法律责任意识和敏感的法律风险意识
医院管理层面在外部法律环境变更情势下,需要积极务实地应对可能带来的医疗法律风险。
医疗风险重在预防
医疗风险合理存在,风险防范标志着责任意识、观念
医疗纠纷重在处理
医疗纠纷合理存在,有效处理依赖于公正制度和有效机制
ThankYou!
谢谢!浙江卫生法学研究与教育中心
王国平tel:;0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