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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及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防爆电器、防爆灯具、防爆电机产品。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产品分类
2.1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6
605
605.1
分类名称
机械及安防
防爆产品
防爆电气设备
2.2产品种类
防爆电气设备主要包括防爆电器、防爆电机及防爆灯具等产品。
防爆电器产品主要包括防爆开关电器、防爆配件等,型号规格繁多,按功能用途分为:
——高低压开关
——起动器、继电器
——主令电器
——接线盒等
防爆灯具产品种类、型号规格繁多,按光源性质分为:
——热辐射光源(白炽灯等)
——体放电光源(荧光灯、高压钠灯等)
——场致光源(LED灯等)
防爆电气设备按防爆型式分为:
——隔爆型(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
——增安型(适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
——复合防爆型(隔爆兼本安型等)
防爆电气设备按爆炸性气体环境又分为:
I类:用于煤矿瓦斯气体环境
Ⅱ类:用于除煤矿瓦斯气体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3.1防爆电气设备
爆炸性环境中作为电气装置的部件或与其有关的包括仪器、附件、组件、元件的总称。
3.2爆炸性气体环境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物质以气体或蒸汽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4生产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
5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勒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3836.1-202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T3836.2-2021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T3836.3-2021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产品可以为不同批次和不同生产日期所生产。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1)抽样
在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待销的合格成品库中,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随机数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样基数不少于2台,抽取2台产品,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另1台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保留在被抽查企业。
(2)样品购买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6.3样品处置
样品应采用封条等适宜的方式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检验样品需包装完好,以避免寄送过程中损坏。检验机枃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样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待检。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的防爆电气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应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I类及增安型防爆产品绝缘材料的按相比漏电起痕指数(CTI)的分级证明材料、产品引入装置适用的最小电缆直径值等,应在抽样现场获取,井经企业确认。
6.5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
6.5.1应由抽样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6.5.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同一规格型号的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专项抽查除外)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
表2检捡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1
抗冲击试验
GB/T3836.1-2021
2
电气间隙
GB/T3836.3-2021
3
爬电距离
GB/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