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辽宁省低压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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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6 页
更新时间:2025-07-02
总字数:约2.32千字
文档摘要

辽宁省低压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低压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抽查、辽宁省内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

2.1产品代码

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7

709

--

分类名称

电子电器

低压电器

--

2.2产品种类

本细则涉及产品种类:配电箱、照明配电箱、计量箱。

2.3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低压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规模。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7251.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

GB/T7251.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3部分:由一般人员操作的配电板(DBO)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应抽取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

5.2抽样基数、抽样数量

5.2.1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的成品库,经销单位的销售现场、仓库。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5.2.2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为2台,所抽取样品中1台为检验样品,1台为备用样品,并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加以区分。

5.2.4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

5.2.4.1应由抽样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抽取,不得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5.2.4.2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得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

(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6)企业提供上级市场监管部门6个月内同一规格型号的该种产品的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合格检验报告的。

5.3样品处置

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运送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

封样单上应有被抽查企业和抽样技术人员的签名,注明抽样日期,并确认封样单牢固。

样品以及企业提供的相关文档材料由抽样人员自行带回或者邮寄至检测机构。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5.5样品购买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表2配电板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1

结构和标志的验证

GB/T7251.1

GB/T7251.3

GB/T7251.1

GB/T7251.3

2

机械操作验证

3

介电性能验证

4

保护电路有效性

5

冲击强度的验证

6

成套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

7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验证

8

对非正常热和着火的耐受能力的验证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检验后的样品应妥善保管。不合格样品需作必要的影像记录。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