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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特种设备安全责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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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5 页
更新时间:2025-07-02
总字数:约3.26千字
文档摘要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所指的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

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注意事项和职责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

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

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

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3、《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

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

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5、《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

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

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

承担相应责任。

7、《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

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8、《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

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

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9、《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

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

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

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10、《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1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

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

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

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

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1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

十六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

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

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

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二、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