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年第33卷第5期
法学JournalofChongqi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Vol.33No.52019
doi:10.3969/j.issn.1674-8425(s).2019.05.011
本文引用格式:范卫红,倪水锋.我国以房养老的法律障碍及对策分析[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5):101-110.
Citationformat:FANWeihong,NIShuifeng.AnalysisonthelegalobstaclesandcountermeasuresofhouseforpensioninChina[J].Journalof
Chongqi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2019(5):101-110.
我国以房养老的法律障碍及对策分析
范卫红,倪水锋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摘要:以房养老作为一种在国外盛行的养老模式,对于我国现如今人口老龄化加剧和传统养老模式
难以为继的国情有着很强的吸引力。域外的成功实践促使我国不少机构在多年前便推出了自己的产品,
但结果都不尽如人意。事实上,随着房屋产权私有化、金融机构的资金日益充裕和二手房市场的蓬勃发
展,以房养老在理论上已经具备了可行性。各种法律上的障碍是当前阻碍以房养老在我国发展的主要原
因,需要从制度上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以房养老;住房反向抵押;老龄化;房产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425(2019)05-0101-10
一、以房养老概述
(一)以房养老的概念
养老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
[1]
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以房养老作为传统养老方式的一种有益补充,始于荷兰,20世纪80年代后盛行于美国,之后被世界
各国所借鉴,成为迈入老龄化国家缓解养老压力的一种有效措施,并在21世纪初被我国引入。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提高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以房养老作为
养老属性的金融产品,无疑顺应了养老事业进步和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以房养老”,顾名思义就是用房
子来养老,事实上,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以房养老包括金融类以房养老和非金融类以房养老,
前者主要包括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得通过金融机构运作方能实现,后者如房屋出
租、以大房换小房、售房养老等,只需老年人有一定的经济意识便能自行操作。狭义上,“以房养老”仅指
金融类以房养老。
本文从狭义角度出发,主要研究金融类以房养老。在本质上,银行主导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和保险
公司主导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并无明显区别,都是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金融
机构,金融机构根据老人预期寿命、房屋价值等综合状况按期支付老人养老费用,老人在世时继续拥有房
收稿日期:2018-12-0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虚拟经济运行安全法律保障研究”(14ZDB148);中央高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垄断行为行政责任制度研究”(106112015CDJXY080009)
作者简介:范卫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财税金融法研究。
102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http://shkx.qks.cqut.edu.cn
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老人去世后,金融机构获得抵押房产产权,处置所得将优
先用于偿付该产品相关费用。
但是,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将反向抵押业务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一方面,保险公司承
担长寿风险,依照合同约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确保老人的晚年生活无后顾之忧。另
一方面,老年人过世后,其房产处置所得在偿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