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行为投诉处理规定
一、总则
1.目的:为规范本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行为投诉的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行为引发的投诉处理。投诉人包括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
3.处理原则:投诉处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律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划分
1.投诉处理工作小组:本所设立投诉处理工作小组,由本所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资深律师代表和行政管理人员。工作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投诉处理工作。
2.职责分工
-组长职责:全面负责投诉处理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监督,协调重大投诉案件的处理。
-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投诉处理工作,审核投诉处理结果,对一般性投诉案件进行处理决定。
-资深律师代表职责:参与投诉案件的调查、分析和论证,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对涉及律师执业专业问题进行评估。
-行政管理人员职责:负责投诉的受理登记、材料整理、信息传递、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管理流程
1.投诉受理
-受理渠道:投诉人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所投诉。行政管理人员负责接待来访、接听来电,接收来信和电子邮件,并做好记录。
-初步审查:行政管理人员收到投诉后,对投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投诉是否属于本所受理范围、投诉材料是否齐全等。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受理通知:受理投诉后,行政管理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内容告知被投诉律师,并要求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2.调查取证
-调查小组组建:投诉处理工作小组根据投诉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由资深律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等组成调查小组,负责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方式:调查小组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档案,询问投诉人、被投诉律师、证人,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应制作调查笔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期限:调查小组应在接到投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应报投诉处理工作小组组长批准,延长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案件审议
-审议会议召开:调查结束后,投诉处理工作小组召开审议会议,由调查小组汇报调查情况,提交调查证据材料。工作小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议,分析判断被投诉律师是否存在违规执业行为以及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处理建议提出:根据审议结果,投诉处理工作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但不限于:驳回投诉、责令改正、警告、训诫、通报批评、暂停执业、解除聘用关系等。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处理决定
-决定作出:投诉处理工作小组根据审议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本所公章。
-决定送达:行政管理人员应在处理决定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被投诉律师。被投诉律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投诉处理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5.结果反馈与公开
-反馈投诉人:处理决定作出后,行政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听取投诉人的意见和建议。
-内部公开:对于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投诉处理结果,本所将在内部进行公开通报,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促进全体律师规范执业。
四、权利与义务
1.投诉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投诉人有权向本所提出投诉,要求对被投诉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有权了解投诉处理的进展情况和结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有权依法申请复核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义务:投诉人应如实提供投诉材料和相关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积极配合本所的调查工作,不得干扰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2.被投诉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被投诉律师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有权对调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核。
-义务:被投诉律师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应接受本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五、监督与奖惩机制
1.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