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实施规定
一、总则
1.目的与依据
本规定旨在规范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形象,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及实习律师。
3.基本原则
律师应当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持诚信、专业、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本所倡导团队合作精神,鼓励律师之间相互协作、相互支持,共同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划分
1.管理委员会
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本所资深律师组成,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所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监督本所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本所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主任
本所设主任一名,由管理委员会推选产生。主任负责全面管理本所的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对外代表本所开展业务活动。主任应当具备卓越的领导能力、专业素养和管理经验,推动本所的业务发展和团队建设。
3.业务部门
根据业务领域,本所设立多个业务部门,如刑事业务部、民事业务部、商事业务部等。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制定业务计划,指导和监督律师办理案件,组织业务研讨和培训,提升本部门整体业务水平。
4.行政部门
本所设行政部门,负责行政管理、人员招聘、财务核算、后勤保障等工作。行政部门应当为律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支持,确保本所的正常运转。行政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和执行行政管理制度,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
三、管理流程
1.案件受理流程
当事人向本所咨询法律事务时,由接待律师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记录相关信息。接待律师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判断是否属于本所业务范围及是否能够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接待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收费方式、服务期限等内容。案件受理后,接待律师应当及时将案件信息录入本所案件管理系统,并移交给相关业务部门承办。
2.案件办理流程
承办律师接受案件后,应当制定详细的办案计划,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承办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应当及时与当事人沟通案件进展情况,解答当事人的疑问,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大、复杂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组织团队讨论,制定最佳的解决方案。案件办结后,承办律师应当及时整理案件材料,撰写结案报告,并将案件材料归档保存。
3.律师培训流程
本所定期组织律师培训活动,包括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培训等。培训计划由管理委员会制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应当结合律师业务需求和行业发展动态,邀请资深律师、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律师应当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培训活动,认真学习培训内容,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对于外出参加培训的律师,应当在本所内部进行分享交流,实现培训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四、权利与义务
1.律师权利
律师有权依法独立执业,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律师有权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按照本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分配制度获取相应的收入。律师有权参加本所组织的培训、研讨等活动,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律师有权对本所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本所的民主管理。
2.律师义务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信息和案件情况。律师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案件受理流程和办理流程,认真负责地办理每一个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律师应当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律师应当按时完成本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维护本所的正常运转。
五、监督与奖惩机制
1.监督机制
本所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管理委员会推选产生,包括律师代表和行政人员代表。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律师办理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听取当事人意见等方式,评估律师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监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和举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律师之间应当相互监督,发现其他律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
2.奖励机制
对于在业务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