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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合同纠纷中不安抗辩争议之典型案例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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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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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合同纠纷中担忧抗辩争议之典型案例选

【高杉按语】

在整体市场环境波动较大的状况下,很有可能在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之后,一方突然觉察对方丧失了履约力量,那么此种状况下,己方是否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待对方恢复履约力量后再履行己方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针对此种情形特设担忧抗辩制度,赐予一方当事人特定情形下中止履行的权利。按《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担忧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且互为对价给付

〔此要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2.须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效且存在〔此要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3.须当事人债务的履行有先后挨次〔此点与挨次履行抗辩权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