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投诉查处制度(整理14篇)
“mylove778”投稿了14篇投诉查处制度,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投诉查处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投诉查处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所执业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本所建立法律服务关系的委托人以及与委托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满向律师事务所投诉的,适用本制度。
上述委托人和利害关系当事人,统称为“投诉人”。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有关机关、部门受理的投诉,要求本所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本所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律师行业规范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处理。实施的处理意见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其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本制度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一)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接受委托后未尽勤勉责任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四)泄漏案件秘密或者当事人隐私的;
(五)巧立名目滥收费或收费后不给当事人开具正式发票的;
(六)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第六条本所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指定投诉受理人专门受理投诉事宜,并将投诉的详细材料汇报给主管投诉的负责人。
投诉电话和负责投诉受理人员的信息应当在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公布。
第七条处理当事人的投诉,由事务所主管投诉的负责人负责。涉及原则性问题或重大问题的投诉,由主管投诉的负责人上报本所执行主任,执行主任根据情况上报本所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主任组成投诉查处小组负责处理,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处理方案,并确定是否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投诉,可以信函、电话、传真或来访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都应据实署名。
律师事务所对匿名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九条当事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上委托合同等相应的证据材料。委托人向事务所投诉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的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律师姓名;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投诉人提供的能够证明律师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证据材料;
6、其他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等)。
(二)投诉人为单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投诉书内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2)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3)投诉请求;
(4)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投诉单位因投诉事项作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投诉人提供的能够证明律师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证据材料;
8、其他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等)。
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
第十条负责投诉受理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当忠于职守,对投诉不得拒绝、推诿和敷衍,认真做好接待登记工作,并填写《投诉情况登记表》,载明如下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三)被投诉人违法违规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四)投诉人的请求事项;
(五)接受投诉的时间、受理单位和受理人。
当事人来访投诉的,负责投诉受理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并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须交投诉人核对并签名。
第十一条本所接受投诉人口头或书面投诉后,应及时与被投诉律师联系,经被投诉律师同意,被投诉律师与投诉人可就相关投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通过协商解决的投诉,本所不再保留投诉存档。
第十二条被投诉律师或者投诉人不愿意进行协商的,由本所主管投诉的负责人(合伙人)组织调节。经调解解决的投诉,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投诉人和本所签署。
第十三条对调解不成的投诉,应立案处理。
其中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投诉受理人员转交主管投诉的负责人(合伙人),经过调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