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中处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近几年来伴随中国房地产业连续升温,房地产交易大幅度增加,与之相关协议纠纷也日益增多。而其中大部分纠纷多因开发商欺诈或者房屋质量不合格所致,更兼在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开发商多利用其于资金和信息优势规避法律责任,致使中小购房者难以维护自己正当权利。为了有效处理上述问题,愈加好保护购房者正当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二00三四月二十八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中,把“处罚性赔偿标准”引入到了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处理之中来,另外在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也对该处罚性赔偿作出了要求。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老实信用标准、损害买受人利益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要求“能够请求出卖人负担不超出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责任”。该处罚性赔偿要求为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协议及保护购房人正当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因为处罚性赔偿制度与赔偿性赔偿制度不管于功效,性质还是适用上都有较大差异,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与之相关问题,如处罚性赔偿适用范围,其与实际损害之间关系以及其数额大小确定等等,下面笔者将一一加以分别叙述。
一、处罚性赔偿简述
处罚性赔偿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者“报复性赔偿”,“就是行为人恶意实施该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处罚和追求通常抑制效果为目,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同时,还能够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赔偿金。”中国处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建立是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所确立双倍赔偿标准为标志。该制度关键在美国法中采取,不过其影响力已超越国界而在全世界产生了一定影响,通常认为在民事赔偿责任是赔偿性而非处罚性,处罚是公权力行为,其行为实施者和处罚性赔偿利益均归于同一主体,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人无权对她人实施处罚,而只能就实际损害向她人提出赔偿请求。不过赔偿性标准对于防范恶意民事活动却力不从心。而恶意民事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利益,也破坏了社会赖以生存交易秩序。为了降低纠纷和损害发生,民事责任领域出现了含有制裁和预防功效处罚性赔偿制度。
处罚性赔偿含有以下功效:
1.赔偿功效
处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请求权,必需依附于赔偿性损害赔偿。这就是说必需含有组成赔偿性赔偿要件,才能够请求处罚性赔偿。假如行为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则受害人不能够请求处罚性赔偿。加害人不法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或人身伤害。就这些损害救助而言,处罚性赔偿能够发挥一定功效。第一,赔偿性赔偿对精神损害并不能提供充足补救。精神损害基础特点在于无法以金钱价额给予计算,只能考虑到多种参考系数而极难确定一个明确标准,所以在很多情况下采取处罚性赔偿来替换精神损害赔偿是必需。第二,受害人提起诉讼以后所支付多种费用,尤其是与诉讼相关费用,只有经过处罚性赔偿才能补救。很多学者认为,处罚性赔偿适用目就是为了使原告遭受损失取得完全全部赔偿。
2.制裁功效
处罚性赔偿关键是针对那些含有不法性和道德上应受训斥性行为而适用,即适用处罚性赔偿是因为行为人含有严重过失并应该受四处罚,过失是处罚性赔偿最关键依据。就这点而言是处罚性赔偿和赔偿性赔偿最大区分点,赔偿性赔偿不含有制裁功效,其以损害填补为标准,尽管赔偿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加害人一个经济制裁,不过这种制裁效果并不十分显著,而处罚性赔偿却含有极强制裁性,其经过强加给不法加害人更重经济负担来制裁该不法行为。
但须注意,处罚性赔偿又不一样于行政制裁方法,因为它毕竟属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范围。处罚性赔偿制度只是给予受害人一个得到补救权力,而没有给予其处罚她人权力。受害人是否应该取得赔偿以及取得多大范围赔偿,都应由法院来最终作出决定。
3.预防功效
通常认为:预防是对处罚性赔偿合理性解释。因为赔偿性赔偿极难发挥预防作用,预防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通常预防,二是尤其预防,通常预防是指对社会大众所能起到预防作用,而尤其预防则仅仅只是针对加害人本身而言,处罚性赔偿经过对加害人施以大大高出受害人损失赔偿而为社会大众树立一个“样板”并经过这种方法预防该类行为再次发生,所以处罚性赔偿有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这就概括了处罚性赔偿两项关键功效:制裁和预防,就其二者来看,制裁性功效只是手段,而预防性功效才是真正目。
另一个方面,处罚性赔偿经过判令加害人负担巨额赔偿,而使受害人从中受到巨大利益,以消减受害人因为其被损害行为难以被证实或者即使证实了但数额不大而致使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