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与深圳市红
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7
【案件字号】(2021)京民辖终1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谷升史晓亮曹玉乾
【审理法官】谷升史晓亮曹玉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汇通融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汇通融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汇通融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莉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王馨卉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莉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王馨卉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莉梅王馨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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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通融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般而言,案涉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实体问题,应经实体审理后确定,不
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范围。深圳红塔公司主要系围绕红塔资产风帆1号、2号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的投资行为与华融浙江分公司、汇通融致公司产生争议,涉及《红塔资产风帆1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伙协议》《补充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股票收益
权转让合同》等数份合同,深圳红塔公司主张的侵权亦系因履行上述系列合同义务而产生。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管辖权异
议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证明诉讼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破产清算清算强制执行诉讼
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一般而言,案涉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实体问题,应经实
体审理后确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范围。但当案涉争议法律关系性质影响案件管辖
时,则有必要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予以审查,具体来说,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法律
关系,结合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认定案涉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据以确定案件管辖。资
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
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本案中,深圳
红塔公司主张其通过设立红塔资产风帆1号、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接受汇通融致公司、
刚泰集团等投资者的委托,作为管理人将上述投资者的投资款投资到合伙企业中。深圳红塔
公司主张华融浙江分公司、汇通融致公司存在损害其利益的行为,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
起诉华融浙江分公司、汇通融致公司,请求赔偿投资本金及收益等损失,深圳红塔公司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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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初步证据。本案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为侵权之债,案涉争议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
故本案属于因资产管理业务引发侵权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故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
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深圳红塔公司选择向原审被
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原审被告汇通融致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在一审法院
管辖区域范围内。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中北京
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资产管理业务引发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
案件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标准的通知》中有关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且未达到50亿元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的规定,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华融
浙江分公司主张的本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