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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马鞍山钢铁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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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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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拟参股马鞍山钢

铁有限公司涉及的马鞍山钢铁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企华评报字(2025)第6288号

(共一册,第一册)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二○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拟参股马鞍山钢铁有限公司涉及的马鞍山钢铁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I

目录

声明 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6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6

二、评估目的 13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4

四、价值类型 20

五、评估基准日 20

六、评估依据 20

七、评估方法 25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44

九、评估假设 47

十、评估结论 48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51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59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61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62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拟参股马鞍山钢铁有限公司涉及的马鞍山钢铁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1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三、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及企业经营预测资料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资产评估师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八、资产评估师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房屋建(构)筑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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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的勘察按常规仅限于观察,了解使用状况、保养状况,未触及内部被遮盖、隐蔽及难于接触到的部位,我们不具备专业鉴定能力也未接受委托对上述资产的内部质量进行专业技术检测和鉴定,我们的评估以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如果这些评估对象的内在质量有瑕疵,评估结论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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