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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海丽晶阳光大厦、深圳市滨河新村部分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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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30 页
更新时间:2025-07-02
总字数:约2.01万字
文档摘要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拟处置房地产

所涉及的上海丽晶阳光大厦、深圳市滨河新村

部分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24]第3753号

共1册,第1册

二。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拟处置房地产所涉及的上海丽晶阳光大厦、深圳市滨河新村部分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声明 1

摘要 3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5

二、评估目的 7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7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4

五、评估基准日 14

六、评估依据 14

七、评估方法 17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20

九、评估假设 22

十、评估结论 23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24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26

十三、评估报告日 27

附件 29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第1页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的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五、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第2页

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拟处置房地产所涉及的上海丽晶阳光大厦、深圳市滨河新村部分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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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拟处置房地产

所涉及的上海丽晶阳光大厦、深圳市滨河新村

部分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联评报字[2024]第3753号

摘要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接受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拟处置部分房地产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拟处置的部分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为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拟处置的部分房地产。主要为房屋建筑物。

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8月31日。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拟处置的部分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2024年8月31日的评估结论如下:

采用市场法对滨河新村的住宅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