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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锐明技术:资产评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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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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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深圳民

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包含商

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

资产评估报告

中林评字【2025】57号

(共一册,第一册)

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BEIJINGZHONGLINASSETSAPPRAISALCO.,LTD.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项目目录

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目录

声明 1

评估报告摘要 3

资产评估报告 5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5

二、评估目的 6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6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1

五、评估基准日 12

六、评估依据 12

七、评估方法 14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22

九、评估假设 23

十、评估结论 25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25

十二、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说明 27

十三、评估报告日 27

评估报告附件 29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第1页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委托人;依照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对评估报告所对应经济行为负有审核、监管等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引用评估报告的其他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提醒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六、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包含商誉资产组范围已由委托人确定并经审计机构确认,并经委托人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或财务预算已经委托人管理层批准。委托人承诺对包含商誉资产组的认定及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八、本报告不包括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资产组本身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的任何判断,不涉及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资产组本身进行的减值测试。

九、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人认定的包含商誉资产组价值进行的估算,是委托人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分析是否存在商誉减值的诸多工作之一,不是对商誉是否减值及损失金额的认定和保证。委托人及其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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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完整履行商誉减值测试程序,正确分析并理解评估报告,恰当使用评估结论,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合理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形成的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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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摘要

中林评字【2025】57号

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深圳民太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