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220.99
CCSR30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5072—2025
长江江苏段水上吊艄作业条件及要求
ConditionsandrequirementsforliftingoperationintheJiangsusectionof
theYangtzeRiver
2025?02?21发布2025?03?21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DB32/T5072—2025
长江江苏段水上吊艄作业条件及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长江江苏段水上吊艄的作业条件与作业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长江江苏段船舶水上吊艄作业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3386—2009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JT/T787—2010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操作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吊艄作业liftingoperation
在水上以通过抬升船舶尾部等方式开展更换或者检修螺旋桨、尾轴等部件的作业。
3.2
吊艄船liftingboat
从事吊艄作业的专业船舶或特种船舶。
3.3
吊艄作业单位liftingoperationunit
从事吊艄作业的公司或企业。
4作业条件
4.1一般条件
4.1.1作业选址
4.1.1.1吊艄作业单位宜选择在有相关服务功能的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进行吊艄作业,设置在服务区
内的吊艄船及相关设施应符合该服务区建设、运营相关规定。
4.1.1.2吊艄作业水域不应对通航环境构成影响;吊艄作业单位占用港口岸线水域的,应事先取得相关
部门同意。
4.1.2作业单位
4.1.2.1吊艄作业单位应配备吊艄作业安全与防污染设备,建立吊艄作业安全生产、防污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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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吊艄作业专业人员,设置能覆盖吊艄作业平台水域的视频监控。
4.1.2.2吊艄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与防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
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和演习。
4.1.2.3吊艄作业单位宜投保相关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保险。
4.1.3作业船舶
4.1.3.1吊艄船及吊艄作业辅助船应经船舶检验机构法定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吊艄船船龄
不应超过特别定期检验船龄。
4.1.3.2吊艄船起吊能力应与被吊艄船相匹配。
4.1.3.3吊艄作业平台应满足刚性、稳性等技术要求,平台面积根据修理船舶吨位而定,一般不宜小于
2
8m。操作平台边缘应设置连续密闭围挡,围挡挡板高度不应低于50mm,作业平台围挡内应设置甲板
排水孔及堵孔塞。
4.1.3.4吊艄船应在经批准的水域锚泊,应安排值班人员保持正规瞭望,并按照规定显示锚泊信号,密
切注意周围环境和船舶航行动态。
4.1.3.5吊艄船应在可能碍航的缆索、锚、锚链等设备上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4.1.4作业对象
4.1.4.1被吊艄船的证书、配员等应符合要求,船龄应在报废年限之内。
4.1.4.2吊艄作业对象不应为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
4.1.5作业人员
4.1.5.1从事吊艄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并具备相应技术能力。
4.1.5.2吊艄作业现场负责人应对吊艄作业进行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