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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试行)
甲方(提供培训方):???????????
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长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接受培训学员(即中小学生以及3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监护人(以下简称乙方)与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之间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在方框内打“√”,以示双方确认),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效力优先。
特别提示
一、甲方不得使用培训付款方式收取费用,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培训机构收费存管专用账户,并根据属地监管部门要求,通过银行全额纳入监管范围。
二、按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三、培训周期长、费用额度大的预付费培训具有风险,请谨慎选择。对于使用租赁场地进行培训的,一次性缴费时间跨度应尽量不超过场地剩余租赁期限。甲方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预付卡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不公平规定。
四、培训机构不得开设学科类相关内容。线上、线下科技类培训机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接受培训方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线下不得晚于20:30,且不得留作业。严禁自行组织举办和参与培训有关的竞赛、评比或排名活动。
六、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及教育教学规律,价值导向正确。培训机构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培训材料管理工作,遵照《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七、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关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并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甲方(提供培训方):
机构名称(与机构有效证明一致):
办学地址(与机构有效证明一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培训许可证编号:
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经办人:联系电话:
乙方(接受培训方监护人):
监护人姓名:与学员关系: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学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循科技类培训的特点和规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