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山东青岛科技大学团队招聘博士后2人启事考前自测高频考点模拟试题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甲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甲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1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判断是否构成自首需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一些情形也视为自动投案,如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等。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本题情形,有的犯罪嫌疑人虽有投案行为,但未如实供述罪行不构成自首,有的仅属于立功而非自首。具体来看,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主动交代自己参与的共同犯罪事实,还应交代所知同案犯才能认定为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属于立功,而非自首。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不能认定为自首。综上所述,符合自首条件的情形是犯罪嫌疑人经亲友主动报案并被送去投案,且当即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和经过。
2、云南省在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时,针对各个文艺演出团体,秉持“一团一策”的原则,允许各院团依据自身实际状况与发展需求,调整和完善分配方式。在收入分配方面,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从而调动了各演出团体的积极性。不同演出团体的职工,即便付出相同的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也会存在差别,这是因为()。
A.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团体中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
B.按劳分配的实质与演出团体的效益是联系在一起的
C.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与演出团体的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
D.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联系在一起的
【答案】:B
【解析】在云南省文化体制改革中,不同演出团体职工付出同样劳动但劳动报酬有差别。按劳分配是在公有制经济中,在对社会总产品作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以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包括劳动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对于各个文艺演出团体,实行“一团一策”,各院团根据自身实际和发展要求调整完善分配方式。这意味着每个演出团体的效益不同,而按劳分配的实现并不是孤立的,它与演出团体的效益紧密相关。团体效益好,在分配时职工可能获得相对较高的报酬;团体效益差,即使职工付出相同劳动,获得的报酬也可能较少。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团体中的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强调的是按劳分配在推动部分人先富上的作用,并非解释相同劳动报酬有差别的原因。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与演出团体的利益联系,重点在实现形式和利益关联上,没有直接说明与报酬差别的核心联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联系在一起,题干主要强调的是按劳分配下不同团体的报酬差异,未涉及按生产要素分配。所以,这种报酬差别是因为按劳分配的实质与演出团体的效益是联系在一起的。
3、市场体系的()体现在,市场经济作为发达的商品经济,其市场需形成健全网络与合理结构,各类市场都要在国家法令和政策规范要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