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
DG/T326-2025
家禽脱毛设备
2025-05-29发布2025-05-29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
DG/T326―2025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2
4.1需补充提供的文件资料2
4.2样机确定2
4.3生产量和销售量2
4.4参数准确度及仪器设备2
5初次鉴定2
5.1一致性检查2
5.2安全性评价3
5.3适用性评价4
5.4可靠性评价5
5.5综合判定规则6
6产品变更7
附录A(规范性)产品规格表8
附录B(规范性)用户调查表9
I
DG/T326―2025
前言
本大纲依据TZ1—2019《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编写规则》编制。
本大纲为首次制定。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提出。
本大纲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技术归口。
本大纲起草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吉林省艾斯克机电
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潍坊畜禽屠宰质量标准创新服务中心。
本大纲主要起草人:何丽虹、张奎彪、王楠、齐珊珊、杨骋远、姚庆宇、孙晓文、王洪伟、乔斌、
张桢珍。
II
DG/T326―2025
家禽脱毛设备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家禽脱毛设备推广鉴定的鉴定内容、方法和判定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鸡、鸭、鹅的立式和卧式脱毛设备的推广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1039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NY/T4444畜禽屠宰加工设备术语
3术语和定义
NY/T444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禽脱毛设备
对烫毛后的禽体进行脱毛的设备。
3.2
粗脱毛机
对烫毛后的禽体进行粗略脱毛的设备。
3.3
精脱毛机
对烫毛后的禽体进行精细脱毛的设备。
3.4
立式脱毛机有效脱毛长度
脱毛箱内一端脱毛盘外侧边缘至脱毛箱内另一端脱毛盘外侧边缘的长度。
3.5
卧式脱毛机有效脱毛长度
上脱毛箱内一端的脱毛辊外侧边缘至脱毛箱内另一端的脱毛辊外侧边缘的长度。
3.6
1
DG/T326-2025
残损率
脱毛过程中造成损伤的不合格禽体数量与脱毛禽体总数量的百分比。
3.7
浮黄皮
脱毛后留存在禽体上用拇指揉搓可去除的黄色表皮。
3.8
浮黄皮残留率
脱毛后浮黄皮残留不合格禽体数量与脱毛禽体总数量的百分比。
3.9
毛残留率
脱毛后毛残留不合格禽体数量与脱毛禽体总数量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