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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内资源采集、
采伐审批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内资源采集、采伐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000164202001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因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内的林草种质资源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
(二)实施依据
1.《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四、受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机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林草种质资源用于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
八、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要求
备注
1
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
采伐申请表
原件
个人申请的需签字,单位申请的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申请说明
原件
详细说明采集或采伐林草种质资源的理由、用途;具体的采集或采伐方案;采集或采伐地植物原始居群的基本情况,采集或采伐行为对原始居群遗传完整性和其正常生长的影响,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九、申请接收
网上办理
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中的“行政审批”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网址
十、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查(部分情况下开展专家评审)
(3)决定
(4)送达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1.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行政许可决定书确定的期限
2.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根据许可决定书确定的区域范围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送达、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许可的范围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采集采伐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附表
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申请表
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名称(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采集或采伐理由
国家重点保护林草种质资源采集、采伐申请清单
1.树/草(品)种
学名
采集或采伐数量
单位
采集或采伐地点
采集
类型
更新地点*
更新方式*
时间*
数量*
2.树/草(品)种
学名
采集或采伐数量
单位
采集或采伐地点
采集类型
更新地点*
更新方式*
时间*
数量*
3.树/草(品)种
学名
采集或采伐数量
单位
采集或采伐地点
采集类型
更新地点*
更新方式*
时间*
数量*
注:1.采集或采伐理由包括科学研究、良种选育、文化交流、种质更新等;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