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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0年天津市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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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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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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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天津市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实施方案

一、抽样方式

抽样领域

生产领域抽样。

抽样产品种类

1.产品种类

防爆电气

2.本次抽查产品范围

抽查产品包括:防爆仪器仪表类;安全栅类;防爆通讯、信号装置;防爆配电装置类;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防爆起动器类;防爆监控产品;防爆空调、通风设备;防爆附件、Ex元件;防爆变压器类;防爆插接装置;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防爆电机;防爆传感器;防爆电加热产品;防爆仪表箱类;防爆电泵;防爆灯具。

3.产品的执行标准要求

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3836.3-2010《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3836.4-2010《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3836.8-2014《爆炸性环境第8部分:由“n”型保护的设备》;

GB3836.9-2014《爆炸性环境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GB12476.1-2013《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12476.5-2013《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5部分:外壳保护型“tD”》;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抽样时间及进度要求

见抽检任务书

三、抽样要求

1.按照本方案规定的适用范围,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要求即可。对同一产品采取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随机抽取样品。同一产品是指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生产地点、同一标准生产、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同一防爆型式和结构、同一批次的样品。抽查产品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台。

2.在企业成品库或成品存放处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用样品,另1台作为备用样品。同时提供抽查样品的防爆合格证复印件(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对应一致)、产品使用说明书、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目录或防爆电气强制性认证(CCC)目录的产品还需提供生产许可证或防爆电气强制性认证(CCC)证书等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受检企业需作出说明。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转移、变卖、损毁已抽查封存的备用样品。

3.对于本安型或本安与其他防爆型式的复合型的电气产品,要求提供盖有检验机构技术文件审查章的本安电路原理图、元器件材料表、印制板图、元器件布置图纸复印件。

4.对于浇封型的电气产品,要求提供盖有检验机构技术文件审查章的产品浇封结构图纸复印件。

5.样品要求:额定电压≤1140V;样品尺寸:长×宽×高≤1000mm×800mm×800mm;

6.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

四、检验要求

见《2020年天津市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五、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