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富人寿长亭定期寿险(互联网)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富人寿长亭定期寿险(互联网)合同”。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须知
一、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0周岁,且须符合
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
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20年、30年、保至60周岁、保至65周岁、保至70周岁。
三、交费方式:10年交、20年交、30年交、交至60周岁、交至65周岁、交至70周
岁。
四、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内(含
第90日)为等待期。
五、犹豫期:15天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
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
得更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如果您投保时没有与我们约定投保可选责任或您与我们约定投保
的可选责任中不包含可选责任二,则在我们给付全残保险金之后,本合同终止。如果您与我
们约定投保的可选责任中包含可选责任二,则在我们给付全残保险金之后,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降为零,除“全残后身故关爱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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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关爱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关爱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除按前款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外,再按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关爱金。如果您投保时没有与我们约定投保
可选责任或您与我们约定投保的可选责任中不包含可选责任二,则在我们给付重大自然灾害
意外全残关爱金之后,本合同终止。如果您与我们约定投保的可选责任中包含可选责任二,
则在我们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关爱金之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除“全残后身
故关爱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关爱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关爱金”两者不可兼
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二、可选责任
(一)可选责任一:猝死关爱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猝死,我们除按前款
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猝死关爱金,本合同终止。
(二)可选责任二:全残后身故关爱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被保险人自被鉴定
为全残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全残后
身故关爱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后身
故关爱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三)可选责任三
本合同的可选责任三包括下列三项,投保可选责任三时必须对三项责任同时进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