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2020〕失能收入损失保险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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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职业运动员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职业运动员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
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训练和比赛的或本公司认可的职业运动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
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
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
疾病导致其丧失职业运动能力,且持续经过免赔期仍未恢复职业运动能力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
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一、本公司按月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月给付金额=月给付标准×给付比例;不足一个
月的,月给付金额=月给付标准×给付比例×当月丧失职业运动能力的实际日数/30,若免赔期发
生在该月,则当月丧失职业运动能力的实际日数还需扣除当月免赔期。
其中,等待期和月给付标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免赔期
和给付比例,可根据赛事项目和赛季安排等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续保非保证续保。
二、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以先发生者为准),本公司停止给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恢复职业运动能力,能够正常参加训练、比赛;
(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三、若丧失职业运动能力的被保险人恢复职业运动能力,其再次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丧
失职业运动能力的,免赔期重新计算。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以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丧失职业运动能力
本合同所指丧失职业运动能力,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其从生理上丧失继续从事
原职业运动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训练、比赛,且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国寿职业运动员团体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第一页)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丧失职业运动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失能收入损失
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含电动车、
摩托车);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辐射或污染;
九、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第八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
付保险费。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年、季和月的生
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
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九条交费宽限期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除另有约定外,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