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扶贫保疾病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
疗保险
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
演示保单预期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
品条款规定为准。
国寿附加扶贫保疾病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说明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扶贫保疾病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一年期特定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
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医疗保险
金,但对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
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医疗保
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
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
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保险期间届满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
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该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
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续保非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
限,累计给付日数达到一百八十日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责任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
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
和修复;
四、被保险人实施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五、被保险人的整容和矫形手术;
六、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
任的内容,具体详见本附加合同条款中加粗字体部分。
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
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国寿附加扶贫保疾病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保单预期利益演示
表
保单描述
投保人为某团体投保本保险,并对该团体中某一被保险人约定如下:
保险期间一年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等待期30日
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10元/日
投保保险费根据团体实际情况确定
保单预期利益
在上述约定下,该被保险人享有以下保单预期利益:
保险责任给付限额
10元/日×实际住院日数
(对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