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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寿女性安康疾病保险(A款)(2018版)产品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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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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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女性安康疾病保险(A款)(2018版)

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

演示保单预期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

品条款规定为准。

国寿女性安康疾病保险(A款)(2018版)

产品说明

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

投保本保险。

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六十六周岁至七十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的,需要同时满

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

2.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

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特定疾病和特定乳腺疾病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指原发于女性特定部位的“恶性肿瘤——重度”,

特定部位包括:阴道、宫颈、子宫(体)、卵巢、输卵管。

本合同所指特定乳腺疾病,是指原发于女性乳房部位的“恶性肿瘤——重

度”。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及时续保的,不受等

待期的限制)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无论

一种或多种)的,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

同所指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经交付

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特定乳腺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及时续保的,不受等

待期的限制)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特定乳腺疾病的,

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

特定乳腺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

同所指特定乳腺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

利息)给付特定乳腺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三、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及时续保的,不受等

待期的限制)后,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子宫全切术或卵巢切除术,本

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

手术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与特定乳腺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责任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特定乳腺疾病或进

行本合同所指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本合同第四条所列示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但投保时已告知本公司且被认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除外;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特定乳腺疾病或进

行本合同所指手术的,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被保险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

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特定乳腺疾病或进行

本合同所指手术的,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

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

内容,具体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中加粗字体部分。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