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定期寿险(政保合作版)
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
演示保单预期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
品条款规定为准。
国寿团体定期寿险(政保合作版)
产品说明
投保范围
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
定。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
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内因疾病身
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已经交付
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
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其中,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
内容,具体详见本合同条款中加粗字体部分。
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
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
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
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发生保险
事故的被保险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国寿团体定期寿险(政保合作版)保单预期利益演示表
保单描述
投保人为某团体投保本保险,并对该团体中某一被保险人约定如下:
保险期间一年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等待期30日
保险金额10000元
投保保险费根据团体实际情况确定
保单预期利益
在上述约定下,该被保险人享有以下保单预期利益:
保险责任给付限额
身故保险金10000元
说明:
1.上述保单预期利益中的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非因疾病或在等待期后因
疾病导致保险合同约定的相应保险责任的预期利益。
2.上述等待期为演示示例,实际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3.上述演示的保单预期利益仅供参考,不代表实际保单利益,实际保单利益
根据投保团体实际情况确定,并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