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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寿粤港澳大湾区医疗保险产品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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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3
总字数:约6.01千字
文档摘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粤港澳大湾区医疗保险

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

演示保单预期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

品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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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粤港澳大湾区医疗保险

产品说明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天以上、六十周岁以下,投保前十二个月内在广东省累计居住

时间不少于二百四十日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六十一周岁至八十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的,需要同时满

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

2.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

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大陆地区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

受三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北京、上海或广东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

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病房)或本公司认

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本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住院费用、

特殊门诊费用、住院前后七日门(急)诊费用和门诊手术费用,在扣除当地基本

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

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

给付大陆地区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项责任保障的住院费用指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

用之和。上述药品费不包括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

调节类药品和预防类药品的费用。

本项责任保障的特殊门诊费用指被保险人以门诊方式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

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

法、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发生的治疗费用。

本项责任保障的住院前后七日门(急)诊费用指被保险人因与住院相同的原

因在该次住院前七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七日内(含出院当日)在该次

住院所在医院发生的门(急)诊治疗费用。

本项责任保障的门诊手术费用指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手术治疗发生的治疗费

用。

二、港澳地区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三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三十日的限制)

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

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需采取本合同约定的治疗方式,并在港澳地区指定医疗

机构进行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本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约定的给

付比例给付港澳地区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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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责任保障的医疗费用指床位费、医生诊疗费、住院手术费、治疗费、药

品费、检查化验费、护理费、门(急)诊费、救护车费和膳食费之和。床位费及

其他各项医疗费用不超过标准病房相应的费用标准。

被保险人出院后发生的药品费,本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返回中国大陆地

区前由港澳地区指定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开具的,且在港澳地区指定医疗机构购

买的手术后治疗所需的三十日剂量内的处方药品的费用。

三、本公司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

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