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2020〕护理保险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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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护理保险(2020版)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团体护理保险(2020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
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
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其中重度失能护理保险金为基本责任,基本责任必
须投保。中度失能护理保险金和轻度失能护理保险金为可选责任,可选责任可以选择投保。
一、重度失能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高龄等原因引发日常生活能力障碍且失能等级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重度失
能,并接受由本公司认可的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护理服务或其他形式的护理服务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给付重度失能护理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重度失能护理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重度失能护理保险金
额为限,对该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重度失能护理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重度失
能护理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中度失能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高龄等原因引发日常生活能力障碍且失能等级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度失
能,并接受由本公司认可的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护理服务或其他形式的护理服务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给付中度失能护理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中度失能护理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中度失能护理保险金
额为限,对该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中度失能护理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中度失
能护理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轻度失能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高龄等原因引发日常生活能力障碍且失能等级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轻度失
国寿团体护理保险(2020版)条款(第一页)
能,并接受由本公司认可的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护理服务或其他形式的护理服务的,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给付轻度失能护理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轻度失能护理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轻度失能护理保险金
额为限,对该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轻度失能护理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轻度失
能护理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护理服务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部门负担的;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半年交、季交或月
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第八条投保信息
投保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投